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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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民初12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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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民初12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兴威空压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星威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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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1235号安徽星威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兴威空压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星威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安徽星威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兴威空压系统有限公司货款428367.9元,并支付以428367.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77%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安徽星威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兴威空压系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274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3元,减半收取3991.5元,由被告安徽星威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安徽星威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宁波兴威空压系统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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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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