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奥飞莱新

    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富华中路483号409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东某、东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 展开
    (2020)粤1972执保19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某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6-24 2020-09-02
    2

    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东某、深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执保37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某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10-31 2019-06-13
    3

    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东某、深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执保31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某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08-31 2019-06-13
    4

    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鑫鸿泰光电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鑫鸿泰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3执361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7-07-20 2019-06-17
    5

    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劲利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3民初48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劲利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7-06-01 2017-06-20
    6

    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鑫鸿泰光电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鑫鸿泰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3民初36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6-07-15 2017-08-04
    7

    (2016)粤0306执298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6)粤0306执298-1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6-01-07 2016-11-1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1972民初4753号公告应诉(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1)粤1972民初47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1)粤1972民初4753号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原告东莞市奥飞莱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22日10时0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1-04-01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