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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望文化

    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359号3楼A306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万婷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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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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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李佳彬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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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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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张英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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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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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朱小平与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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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诉人-朱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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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李佳彬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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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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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张英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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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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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张英茂与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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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诉人-张英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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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贺彩华与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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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诉人-贺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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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朱小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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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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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贺彩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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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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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刘书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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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0民初1507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告- 刘书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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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0民初15079号刘书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刘书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摄影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000元,合理开支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月5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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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0
    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贺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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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0民初835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告- 贺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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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0民初8350号贺彩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贺彩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9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21年9月1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河间路29号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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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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