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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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廖家演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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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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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朱革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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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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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成都市郫县先锋建筑工程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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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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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陈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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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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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黄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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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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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周世国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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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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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李爱国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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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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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柳翠容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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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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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彭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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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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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刘传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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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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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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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川0124民再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再审被申请人- 王志坚 苏晓勤 董继军 彭江凌 谭万红 叶娟 成都市鑫森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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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郫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19 |
2 | (2016)川0124民再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再审被申请人- 王志坚 苏晓勤 董继军 彭江凌 谭万红 叶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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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郫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19 |
3 | (2016)川0124财保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肖勇刚 宋小勤 川省盟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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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定书 | 郫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13 |
4 | -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王志坚 董继军 叶娟 彭江凌 苏晓勤 谭万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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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 六、七版中缝 | 2017-09-22 |
5 | (2017)川0124民初8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被告- 肖勇刚 宋小勤 四川省盟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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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84 | 2017-04-20 |
6 | (2016)川0124民再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再审被申请人- 王志坚 董继军 谭万红 叶娟 苏晓勤 彭江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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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G72 | 2016-09-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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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24民初5447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与被告张银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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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544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被告- 张银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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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5447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与被告张银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银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本金199917.3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本金199917.30元为基数,按24%的年利率从2017年5月2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4298元,由被告张银珍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垫付,被告张银珍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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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2 |
(2019)川0107执352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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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3525号 | - |
当事人- 四川省盟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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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申请执行肖勇刚、宋小勤、四川省盟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352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8)川成蜀证执字第39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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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3 |
(2018)川0124民初5447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诉被告张银珍信用卡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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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544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被告- 张银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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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4民初5447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诉被告张银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张银珍偿还从2017年5月26日起至信用卡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全部透支利息,包括信用卡产生本金199917.68元,以及截至本兮结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滞纳金),透支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张银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维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下午3点00分在本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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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4 |
(2018)川0124民初5445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诉被告李爱国信用卡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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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544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被告- 李爱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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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4民初5445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诉被告李爱国信用卡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爱国偿还从2017年4月26日起至信用卡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全部透支额,包括信用卡产生本金443443.54元,以及截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滞纳金),透支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李爱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维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德源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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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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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646号案件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诉被陈瑜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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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64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被告- 被陈瑜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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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4民初646号案件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诉被陈瑜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撤诉。该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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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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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646号案件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诉陈瑜萍信用卡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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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64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被告- 陈瑜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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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4民初646号案件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诉陈瑜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陈瑜萍偿还从2015年11月26日起至信用卡偿还之日止的全部透支额,信用卡产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信用卡申请表中规定计算(截止2017年10月26日所欠本金391161.19元,利息97442.55元,暂计513972.8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区)碧林街358号7栋1层4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263941;权2117590)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对该房产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陈瑜萍承担本案速速费用及原告维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5月2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犀浦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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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
7 |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被告王志坚、苏晓勤、董继军、彭江凌、谭万红、叶娟、成都市鑫森铝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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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再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 再审被申请人- 王志坚 苏晓勤 董继军 彭江凌 谭万红 叶娟 成都市鑫森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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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6)川0124民再3号再审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再审被告王志坚、苏晓勤、董继军、彭江凌、谭万红、叶娟、成都市鑫森铝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成郫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二、再审被告王志坚、董继军、彭江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再审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借款164071.0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三、再审被告王志坚、谭万红、叶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再审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借款39344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四、驳回再审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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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
8 |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诉被告周从科、周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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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5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被告- 周从科 周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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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4民初523号案件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诉被告周从科、周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5月24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犀浦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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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9 |
9 |
(2018)川0124民初646号案件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诉被告陈瑜萍信用卡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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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64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被告- 陈瑜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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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4民初646号案件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诉被告陈瑜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陈瑜萍偿还从2015年11月26日起至信用卡偿还之日止的全部透支额,信用卡产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信用卡申请表中规定计算。(截至2017年10月26日所欠本金391161.19元,利息97442.55元,违约金25369.06元,暂计513972.8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区)碧林街358号7栋1层4号(成房权监证字第3263941;权2117590)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对该房产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陈瑜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维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5月14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犀浦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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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
10 |
(2017)川0124民初6029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与被告罗家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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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60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 被告- 罗家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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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24民初6029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与被告罗家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124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罗家贤偿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4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止2017年12月7日利息、罚息计8575元。从2017年12月8日起,复利以实际欠付利息为本金从欠付利息之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罚息以实际欠付借款为本金从欠付之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利息、复利、罚息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二、确认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对被告罗家贤单独所有的位于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三官桥1栋3单元2层1号的住宅(面积110.69㎡,房屋产权证号: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398207号,业务件号:权0041406)享有抵押权;准予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郫都支行以依法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在260000元以内优先受偿前述一项债权;三、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501元,由被告罗家贤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结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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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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