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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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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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6531号 | 行纪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高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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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7-30 |
| 2 |
2146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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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12民初21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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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19 |
| 3 |
2148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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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12民初21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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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19 |
| 4 |
孟宝祥与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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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3民终58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孟宝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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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1-26 |
| 5 |
8775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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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民终877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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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4 |
| 6 |
8776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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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民终877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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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4 |
| 7 |
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莲花园管理处、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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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6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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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1-11 |
| 8 |
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金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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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147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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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10 |
| 9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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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048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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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07-28 |
| 10 |
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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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再1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山东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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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9-2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0304执异242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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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异24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被邓邦强 李志辉 刘为华 黄晖 深圳市在水一方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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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异242号邓邦强、深圳市在水一方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追加人邓邦强、李志辉、刘为华、黄晖,被执行人深圳市在水一方工贸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执异2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追加人邓邦强为本院(2018)粤0304执34709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在水一方工贸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申请请求。本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公告于公告当日发布于法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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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
| 2 |
(2017)粤0304民初6588号深圳市在水一方工贸有限公司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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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58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在水一方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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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6588号深圳市在水一方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在水一方工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7)粤0304民初6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在水一方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423414元、专项维修基金12696.6元、电费1129191.1元、水费70106.5元、排污费10236.6元、垃圾费1643.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每月应付未付为基数自次月最后一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零存整取利息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7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7元,被告负担192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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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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