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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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博泰医院、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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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1民终14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昭平博泰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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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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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强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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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06执38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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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12 | 2020-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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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江西远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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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4执16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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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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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昭平博泰医院、何恩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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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121民初5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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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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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海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2020)897深圳安健诉济南海泽调解书.doc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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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81民初8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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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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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姜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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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5民初47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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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0-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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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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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06民初5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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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06-28 |
8 |
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强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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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6民初75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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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23 |
9 |
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国药市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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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执10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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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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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票市德仁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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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381民初29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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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人民法院 | 2019-10-23 | 2019-11-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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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8375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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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83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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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8375号李铁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11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联系人:黎夏联系电话:0755-8660958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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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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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46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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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460号 | - |
原告- 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滑县仁和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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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460号之一滑县仁和医院: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滑县仁和医院、王建伟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751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4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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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3 |
(2021)粤0305执1545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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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457号 | - |
原告- 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周口市仁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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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457号之一周口市仁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口市仁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67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4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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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4 |
(2020)粤0305民初124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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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4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宇虹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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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2421号四川宇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平: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宇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2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四川宇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另以5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12月1日起、自2019年1月1日起、自2019年2月1日起、自2019年3月1日起、2019年4月1日起、2019年5月1日起分别计算,均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建平对被告四川宇虹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两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17.6元,保全费2492.53元,共计9710.13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9710.13元,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9710.1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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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5 |
(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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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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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欧雷刚: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欧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1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自2020年1月1日起、自2020年2月1日起、自2020年3月1日起分别计算,均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欧雷刚对被告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两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6.26元,保全费982.5元,共计3188.76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188.76元,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3188.7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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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6 |
(2021)粤0305民初1679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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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6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连甘井子伟爱综合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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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679号大连甘井子伟爱综合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甘井子伟爱综合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甘井子伟爱综合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3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8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96.45元,被告负担4486.35元,原告预交的4486.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486.3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注:本公告2021年9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张艳、李秋珊联系电话:86609434领取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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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7 |
(2021)粤0305民初16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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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6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甘井子伟爱综合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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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679号大连甘井子伟爱综合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甘井子伟爱综合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67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和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微法院注册指引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7日10时30分在粤海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联系人:张艳、蒙启亮联系电话:0755-86608839邮政编码:51805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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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8 |
(2020)粤0305民初124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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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4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宇虹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川宇虹科技有限公司 李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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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2421号四川宇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平: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宇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1242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10,000元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94,506.7元;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25日14时30分在西丽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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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9 |
(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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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 欧雷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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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欧雷刚: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欧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0元及违约金;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25日14时30分在西丽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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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10 |
(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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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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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欧雷刚:原告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池店博海医院有限公司、欧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1242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0元及违约金;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25日14时30分在西丽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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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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