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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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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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6执538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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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17 |
2 |
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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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6执53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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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16 |
3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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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0774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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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30 |
4 |
祁飞、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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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42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祁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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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07 |
5 |
东莞市旗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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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6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旗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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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02 |
6 |
聂春林、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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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81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聂春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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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5-18 |
7 |
黄世华、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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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63号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申请执行人-黄世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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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7 |
8 |
都述宏、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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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40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都述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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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21 |
9 |
史东帅、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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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48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史东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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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13 |
10 |
田艳芳、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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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44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田艳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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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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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548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9 | 详情 |
2 | (2021)粤0305执366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6 | 详情 |
3 | (2021)粤0305执281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5 | 详情 |
4 | (2021)粤0305执242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5 | (2021)粤0305执76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6 | (2020)粤0305执1553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11 | 详情 |
7 | (2020)粤0305执1544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8 | 详情 |
8 | (2020)粤0305执1540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7 | 详情 |
9 | (2020)粤0305执1536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4 | 详情 |
10 | (2020)粤0305执1512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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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23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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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2364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蒋远华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叶学聪 深圳纳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科海瑞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陈伟 集美承造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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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2364号叶学聪、陈伟、北京科海瑞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集美承造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纳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蒋远华与被告叶学聪、陈伟、北京科海瑞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集美承造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纳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236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按在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对原告的连带责任,被告一应付金额为人民币2767.1元,被告二应付金额为人民币2767.1元,被告三应付金额为人民币2490.39元,被告四应付金额为人民币27394.29元,被告五应付金额为人民币19923.12元,总计金额为人民币55342元;2.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2日09时30分在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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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2 |
(2021)粤0305执48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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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8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言达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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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800号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言达电气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800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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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3 |
(2021)粤0305执986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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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86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周俊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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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866号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俊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1]137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8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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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4 |
(2021)粤0305民初123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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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2364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蒋远华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叶学聪 北京科海瑞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陈伟 深圳纳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集美承造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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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2364号叶学聪、陈伟、北京科海瑞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集美承造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纳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蒋远华与被告叶学聪、陈伟、北京科海瑞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集美承造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纳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236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按在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对原告的连带责任,被告一应付金额为人民币2767.1元,被告二应付金额为人民币2767.1元,被告三应付金额为人民币2490.39元,被告四应付金额为人民币27394.29元,被告五应付金额为人民币19923.12元,总计金额为人民币55342元;2.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2日09时30分在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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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5 |
(2021)粤0305执24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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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42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祁飞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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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427号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祁飞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427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该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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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6 |
(2021)粤0305执36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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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6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旗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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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667号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旗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667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该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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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7 |
(2021)粤0305执28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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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81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聂春林 被告- 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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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815号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聂春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815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该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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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8 |
(2021)粤0305执7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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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63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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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63号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世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63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该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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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9 |
(2020)粤0305执154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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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40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都述宏 被告- 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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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405号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都述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405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该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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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10 |
(2021)粤0305执48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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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8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言达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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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800号深圳市联合海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言达电气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85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8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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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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