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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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香港分行诉佛山华冠印染厂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佛山市发展计划局借款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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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中法经民四字第号交通银行香港分行 当事人- 交通银行香港分行 佛山华冠印染厂有限公司 被告- 以 佛山市发展计划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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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7-1号佛山华冠印染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03)佛中法经民四字第17号原告交通银行香港分行诉你司以及被告佛山市发展计划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其内容如下:一、判令被告佛山华冠印染厂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100416.07美元及拖欠利息;二、判令被告佛山市发展计划局依法承担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03年0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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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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