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盐公(武)行罚决字[2017]11076号 | 海盐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6月17日,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武原金属表面处理分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后,未将品种、数量、以及流向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武原金属表面处理分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海盐县(帐号:19360101040008567)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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