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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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地税稽罚【2017】11号 |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一)2012年度1.个人所得税,你单位2012年1月至12月份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合计89252252.44元,为在职员工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企业年金合计2601560.00元,你单位2012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15147.56元,已代扣代缴473485.61元,你单位2016年1月19日自查入库所属期为2012年12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1600.00元,减免个人所得税4386.59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35675.36元。2.延期解缴税款,上述延迟解缴的税款374534.88元,应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94446.90元。(二)2013年度1.个人所得税,你单位2013年1月至12月份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合计102673276.28元,为在职员工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企业年金合计3267308.00元,你单位2013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94103.41元,已代扣代缴610132.54元,你单位2016年1月19日自查入库所属期为2013年1至12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29300.00元,减免个人所得税7058.97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47611.90元。2.延期解缴税款,你单位代扣的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2月的个人所得税43661.95元,误申报为43166.95元,少申报495.00元,分别于2014年3月11日、2014年6月9日解缴。应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93.80元。(三)2014年度你单位2014年1月至12月份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合计117474914.76元,你单位2014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8878.47元,已代扣代缴1344632.99元,减免个人所得税8511.52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5733.9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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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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