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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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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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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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坨亚婷、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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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杨亚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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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ꂵ玉兰、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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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邵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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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罕娟与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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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何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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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娜、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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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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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彭思凡、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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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彭思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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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李连寿、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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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连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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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嬧俊福、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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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欧俊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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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浩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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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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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陈延申、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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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陈延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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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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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民初1042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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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04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吕梅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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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吕梅夏、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杨颖独任审理,胡凌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6月28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金781031.76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2月10白止分别为22119.65元、569.12元;从2022年2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2、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40241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西区金港路130号之一上境花园1幢904房)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计金额:843961.5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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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
2 |
(2022)粤2071民初574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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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57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徐晓 李晓莹 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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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徐晓、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邓树青独任审理,叶丽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24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徐晓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430819.85元、利息10604.88元、罚息296.05元、复利191.12元(暂计至2022年1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从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收);2、被告徐晓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7676元;3、原告对被告徐晓提供的位于中山市西区金港路130号之一上境花园1幢3卡的抵押物处置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李晓莹、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晓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22年1月12日合计为:459587.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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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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