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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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昌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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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3执8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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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法院 | 2021-10-09 | 2021-10-13 |
2 |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永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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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02执10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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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21-09-25 | 2021-10-18 |
3 |
成都西川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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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22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成都西川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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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07 |
4 |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云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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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3执恢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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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30 |
5 |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都新蓝盾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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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16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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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30 |
6 |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都新蓝盾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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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19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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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8-30 |
7 |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志刚、黄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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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3民初8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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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30 |
8 |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文清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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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3民初9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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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8-30 |
9 |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嘉越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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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15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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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27 |
10 |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兰英、宛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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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3民初8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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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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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送达(2019)川142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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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3民初901号 | - |
原告-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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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1423民初901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利娟、李华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曾利娟、李华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964.69元。二、由被告曾利娟、李华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2年4月13日至2014年4月12日以4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0833‰计算利息;从2014年4月13日至2015年4月11日以4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6‰计算利息;从2015年4月12日至2015年7月18日以4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62‰计算利息;从2015年7月19日至2015年9月11日以48966.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62‰计算利息;从2015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以48964.6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62‰计算利息;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5665.89元应在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三、驳回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4元,由被告曾利娟、李华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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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2 |
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杨登科(2019)川1423执3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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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3执3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杨登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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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423执3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按照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3民初17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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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3 |
向唐春茂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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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3执6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唐春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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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1423执662号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按照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3民初923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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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4 |
公告送达(2019)川142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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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3民初898号 | - |
原告-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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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1423民初898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琴、祝春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曾琴、祝春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90元。二、由被告曾琴、祝春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1年5月2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0667‰计算利息;从2013年5月2日至2013年5月3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60005‰计算利息;从2013年5月3日至实际付清日止以499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60005‰计算利息)。三、驳回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曾琴、祝春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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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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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9)川142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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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3民初891号 | - |
原告-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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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1423民初891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兰利军、王李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兰利军、王李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按月利率7.6‰计算利息,从2017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1.4‰计算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按月利率7.6‰计算利息,从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1.4‰计算利息;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2112.68应在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兰利军、王李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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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6 |
公告送达(2019)川1423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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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3民初892号 | - |
原告-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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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1423民初892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勇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勇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467.34元。二、由被告陈勇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5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按月利率9.6‰计算利息;以9448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按月利率14.4‰计算利息;以8481.3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7月17日按月利率14.4‰计算利息;以8467.34数为基数从2015年7月18日至实际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4.4‰计算利息;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56.13元应在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三、驳回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勇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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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7 |
公告送达(2019)川1423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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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3民初915号 | - |
原告-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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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1423民初915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弟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弟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1年7月15日止按月利率7.5225‰计算利息;从201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1.2838‰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弟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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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8 |
2019)川1423民初1270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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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3民初12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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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423民初1270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琴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余坪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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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9 |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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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3执5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宋仕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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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1423执5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按照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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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10 |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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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23执7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黄竞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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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1423执7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按照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3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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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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