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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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义人社罚〔2017〕27 号 | 义乌市人力社保局 |
2017年4月25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被行政处罚人存在涉嫌使用童工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2017年4月25日,我局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涉嫌使用童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被行政处罚人于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招用童工夏东玲(女,汉族,2001年12月6日出生,家住河南省鹿邑县高集乡李庄行政村夏庄,公民身份号码:411628********5726)从事看监控工作。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被行政处罚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使用童工的主体事实;证据二:夏东玲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1份,证明了被行政处罚人招用夏东玲时,夏东玲未满16周岁,属童工;证据三:被行政处罚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付款凭证》复印件各1份及经被行政处罚人被授权委托人栾伟锋确认的夏东玲的照片1张,证明了被行政处罚人招用童工夏东玲的时间并支付报酬等事实;证据四:对栾伟锋和夏东玲制作的调查笔录各1份,进一步证明了被行政处罚人招用童工夏东玲的时间及工作内容等事实。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17年5月19日,我局依法向被行政处罚人送达 2017年5月2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被行政处罚人存在涉嫌使用童工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2017年5月2日,我局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涉嫌使用童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被行政处罚人于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5月1日,招用童工肖配雄(在店内用名肖雄,男,汉族,2001年5月1日出生,家住贵州省水城县都格乡都格村树林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21********5112)从事服务员工作。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被授权委托人吴英龙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杨根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使用童工的主体事实;证据二:肖配雄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从公安网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各1份,证明了被行政处罚人招用肖配雄时,肖配雄未满16周岁,属童工;证据三:吴英龙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复印件各1份及经吴英龙确认的肖配雄的照片1张,证明了被行政处罚人招用童工肖配雄的时间并支付报酬等事实;证据四:对吴英龙和肖配雄制作的调查笔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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