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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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继兴、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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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522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杨继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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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1-04-02 |
2 |
杨继兴与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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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2民初258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杨继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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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1-05-10 |
3 |
曾金强、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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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民申3737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曾金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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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20-01-19 |
4 |
曾金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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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行终439号 |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
上诉人-曾金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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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09 | 2019-04-23 |
5 |
林金川、泉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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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行终440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上诉人-林金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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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3 | 2019-04-22 |
6 |
曾金强、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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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民申3782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曾金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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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30 | 2019-01-09 |
7 |
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泉州市丰泽区华大捷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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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400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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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8-10-27 | 2019-01-17 |
8 |
曾金强、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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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行申234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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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20-01-16 |
9 |
林金川与泉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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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3行初88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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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8-08-28 | 2019-04-22 |
10 |
曾金强、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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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终360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曾金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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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15 | 2018-1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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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黄哲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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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03民初58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杨必宗 被告- 黄哲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东湖出租汽车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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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哲锋:本院受理原告杨必宗与被告黄哲锋、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东湖出租汽车分公司、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0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必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97332.23元;二、被告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东湖出租汽车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必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43.99元;三、被告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杨必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87元,减半收取计2593.5元,由原告杨必宗负担615.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1974.7元,被告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东湖出租汽车分公司负担3.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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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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