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1)皖0203执916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1 | 详情 |
2 | (2020)内2222执恢34号 |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3 | 详情 |
3 | (2019)内2224执1881号 | 突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0 | 详情 |
4 | (2019)内0402执1626号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8 | 详情 |
5 | (2019)内0402执1607号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8 | 详情 |
6 | (2019)内0402执1627号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8 | 详情 |
7 | (2019)内0402执1612号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8 | 详情 |
8 | (2019)内0402执1637号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8 | 详情 |
9 | (2019)内0402执1602号 |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皖0203民初2715号元登、乌云苏伦嘎、萨仁格日乐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皖0203民初27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元登 乌云苏伦嘎 萨仁格日乐 收起
...
展开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 告(2020)皖0203民初2715号元登、乌云苏伦嘎、萨仁格日乐: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元登、乌云苏伦嘎、萨仁格日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元登、乌云苏伦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957.96元、利息5862.23元、罚息34822.15元、复利4428.29元,并自2020年6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萨仁格日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蒙HCH127,车架号LGWFF4A57EF206535)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联系人:张瑜联系电话:0553—4817126 收起
...
展开
|
2021-01-06 |
2 |
(2020)皖0203民初2715号元登、乌云苏伦嘎、萨仁格日乐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皖0203民初27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元登 乌云苏伦嘎 萨仁格日乐 收起
...
展开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 告(2020)皖0203民初2715号元登、乌云苏伦嘎、萨仁格日乐: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元登、乌云苏伦嘎、萨仁格日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元登、乌云苏伦嘎偿还贷款本金49957.96元,利息5862.23元,罚息34822.15元,复利4428.29元,共计人民币95070.63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28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6月1日),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萨仁格日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车牌号蒙HCH127,车架号LGWFF4A57EF206535)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联系电话:0553-4817126 收起
...
展开
|
2020-09-04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