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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集团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22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9

    法律诉讼522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献县陆宁建筑器材租赁站、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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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103民初13902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献县陆宁建筑器材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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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021-10-12 2021-10-15
    2

    黎建强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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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民终631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黎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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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30 2021-10-09
    3

    黎建强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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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民终631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黎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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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30 2021-10-08
    4

    泊头市振升建筑器材租赁站、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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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81执134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泊头市振升建筑器材租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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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泊头市人民法院 2021-09-16 2021-09-30
    5

    陈侠、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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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322执异28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异议人-陈侠
    申请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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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2021-09-10 2021-10-11
    6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绿之能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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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302执保2723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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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2021-09-09 2021-10-11
    7

    新市区东站路天汇建材设备租赁部、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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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新0104执4820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新市区东站路天汇建材设备租赁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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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1-09-07 2021-09-26
    8

    江苏华美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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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302执保2653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江苏华美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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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2021-09-03 2021-09-16
    9

    青岛德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宋家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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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1民终842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青岛德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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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1 2021-09-13
    10

    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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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923执保560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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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10-1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2071民初1568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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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56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齐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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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齐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叶迟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章虎,郑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张梦如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15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24651326.83元及利息428042.9元(从2021年10月29日起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24651326.8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暂计至2022年4月12日)给原告;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增加签证工程款919421.04元及利息15964.73元(从2021年10月29日起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919421.0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暂计至2022年4月12日)给原告;3、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材料调(补)差款2072329.37元及利息35983.7元(从2021年10月29日起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2072329.37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暂计至2022年4月12日)给原告;1、2、3项合计27643077.24元(利息未计),利息合计479991.33元,共28123068.57元4、判决原告对涉案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5、判令由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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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1
    2

    (2021)粤0404民初5226、5233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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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404民初5226、52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彭湘红 段保元 被告-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黄得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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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404民初5226、5233号黄得周(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4****6735):本院受理原告彭湘红、段保元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得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404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得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彭湘红支付货款人民币438,073元;二、被告黄得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彭湘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人民币438,0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8年9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彭湘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90元,由被告黄得周负担4372元,原告彭湘红负担618元。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404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得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段保元支付货款人民币142,779元;二、被告黄得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段保元支付货款人民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人民币142,7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8年9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段保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0元,由被告黄得周负担1888元,原告段保元负担28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联系人:袁助理、杨书记员联系电话:0756-7231903、7256809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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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9
    3

    (2021)粤06民初63号起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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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民初6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朱一航 广东合生泓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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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民初63号朱一航:本院受理的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合生泓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朱一航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民初63号案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民事起诉状。该案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南海君景湾项目三期君泓轩1-8栋(D型1-8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联合体补充协议书》《南海君景湾项目三期君泓轩1-8栋(D型1-8栋)建筑安装工程联合体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之联合体内部补充协议》无效;2.判令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因《南海君景湾项目三期君泓轩1-8栋(D型1-8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联合体补充协议书》《南海君景湾项目三期君泓轩1-8栋(D型1-8栋)建筑安装工程联合体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之联合体内部补充协议》而收取的工程款31306187.41元;3.确认广东合生泓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无需向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南海君景湾项目三期君泓轩建筑安装工程的工程款。4.依法判令朱一航对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合生泓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朱一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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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2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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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盈隆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琼民初 当事人-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三亚盈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三亚万里城香港百货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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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在审理(2021)琼0271民初8026号原告三亚盈隆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三亚万里城香港百货广场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空白)、电子送达同意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决不得追加原告三亚盈隆投资有限公司为(2019)琼0271执1060号案的被执行人;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三楼第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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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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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271民初547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天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三亚盈隆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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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0)琼0271民初5474号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天人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三亚盈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20)琼0271民初5474号《民事裁定书》;二、裁定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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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7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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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271民初5474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天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三亚盈隆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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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天人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三亚盈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271民初54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驳回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29285元,退回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2928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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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8
    7

    (2020)粤06民初3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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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初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文华 梁明锡 况联步 况铁枪 王云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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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初3号之一陈文华、王云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文华、梁明锡、况联步、况铁枪、王云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初3号反诉状、证据材料、举证及庭前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一、反诉状的内容如下:1.请求反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佛山市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损失2400万元;2.请求反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施工不当导致周围民宅损失350万元;3.请求反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反诉费用。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内容如下: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2020年12月9日15:00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020年12月10日09:00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余珂珂、李虹、黄玉凤,法官助理黄结仪,书记员蔡依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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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4
    8

    (2020)粤06民初3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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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初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文华 梁明锡 况联步 况铁枪 王云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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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初3号陈文华、况联步、况铁枪、王云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文华、梁明锡、况联步、况铁枪、王云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初3号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及庭前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一、起诉状的内容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款人民币101117420.45元;2.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利息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人民币11179283.19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3.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人民币16389888.73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4.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640000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判决原告在第一至五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请求判令共同被告陈文华、梁明锡、况联步、况铁枪、王云锋对被告佛山市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外,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129326592.37元。二、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内容如下: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2020年9月23日15:00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020年9月24日09:00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余珂珂、李虹、黄玉凤,法官助理黄结仪,书记员蔡依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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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8
    9

    (2020)粤0404民初58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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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民初5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刘知礼 被告- 黄得周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 叶宏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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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589号叶宏波(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8****6910):本院受理原告刘知礼与被告黄得周、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叶宏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4民初589号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万元及利息63028元(暂计至2020年1月19日,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郭美玲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亮、人民陪审员周志华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联系人:郭美玲、钟润华联系电话:0756-7793887、7266544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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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3
    10

    北京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胜佳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盛东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东和瀚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爱酷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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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7109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北京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荣胜佳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盛东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东和瀚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爱酷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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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7109号北京荣胜佳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爱酷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盛东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东和瀚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衡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胜佳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盛东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东和瀚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爱酷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北京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8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10时-12时在第57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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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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