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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隆德丰

    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景乐新村北区5号203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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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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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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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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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深圳市金色时代娱乐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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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时代娱乐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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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雄,深圳市金色时代娱乐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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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陆雄
    深圳市金色时代娱乐餐饮有限公司
    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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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民初272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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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7220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深圳市金色时代娱乐餐饮有限公司 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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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7220号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陆雄、深圳市金色时代娱乐餐饮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陆雄、深圳市金色时代娱乐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27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追加被告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为(2019)粤0303执22707号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色时代娱乐餐饮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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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8
    2

    (2021)粤0303民初272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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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27219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深圳市金色时代娱乐餐饮有限公司 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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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7219号深圳市金色时代娱乐餐饮有限公司、陆雄、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陆雄、深圳市金色时代娱乐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27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追加被告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为(2019)粤0303执22709号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色时代娱乐餐饮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隆德丰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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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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