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甬公海(横)行罚决字[2019]52475号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横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10日上午10时许,横街派出所民警到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水家村的宁波市海曙能伟铝制品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将今年8月7日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500公斤的购买备案登记表上交公安机关,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陈伟珠的陈述、民警检查笔录、安全检查记录表、购买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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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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