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兴茂

    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柏水社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4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134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赵明兵、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14执3811号之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赵明兵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1-09-17 2021-10-11
    2

    刘春荣、李清秀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14执324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清秀
    刘春荣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1-09-07 2021-10-14
    3

    青友军、杨红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14执368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青友军
    杨红丽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10-14
    4

    青友军、杨红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14执367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青友军
    杨红丽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10-14
    5

    青友军、杨红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14执368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青友军
    杨红丽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10-14
    6

    青友军、杨红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14执368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青友军
    杨红丽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09-30
    7

    朱跃军、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14执3245号之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朱跃军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07
    8

    杨君、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14执3226号之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杨君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07
    9

    贾国雄、颜海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14执308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颜海燕
    贾国雄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1-08-24 2021-09-07
    10

    张忠文、彭良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14执310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忠文
    彭良华
    收起

    ... 展开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1-08-24 2021-09-0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7)川71执22号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3-09 详情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昌明、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93民初20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王昌明 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20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昌明、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昌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05876.7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17日的利息3790.13元,罚息384.79元,复利99.25元,此后的借款利息以应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含逾期罚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加上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决所涉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昌明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190元,被告王昌明负担2528元;保全费1125元,由被告王昌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9-08-30
    2

    (2019)川0106民初8022号补正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06民初802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 被告- 蒋文晓 代林芬 成都华友置业有限公司 郝刚 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宋依聪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与蒋文晓、代林芬、成都华友置业有限公司、郝刚、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宋依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发布于2019年8月21日的公告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二0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时在金牛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变更为“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二0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金牛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9-08-21
    3

    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06民初482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 被告- 蒋文晓 代林芬 成都华友置业有限公司 郝刚 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宋依聪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与蒋文晓、代林芬、成都华友置业有限公司、郝刚、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宋依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川0106民初8022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二0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时在金牛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9-08-21
    4

    (2019)川0193民初20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昌明、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 收起

    ... 展开
    (2019)川0193民初20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王昌明 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20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昌明、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昌明偿还借款本金109322.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金结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王昌明,向原告支付公告费600元、公证费200元、律师费8898.40元、差旅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王昌明、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原告办理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新城大道1905号6幢1单元19楼1902号,房屋以原告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并确认原告对前述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王昌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5.请求判令被告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就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9-06-02
    5

    (2018)川01民初2603号原告李茂生、陶蓉与被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第三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隆康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蒋文晓、郝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 收起

    ... 展开
    (2018)川01民初260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李茂生 陶蓉 当事人- 四川隆康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初2603号原告李茂生、陶蓉与被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第三人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隆康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蒋文晓、郝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竹韵大道222号(维罗纳2-109)商铺(权证号:0304621)为原告所有;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3-12
    6

    (2018)川0191民初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侯敏、萧彬梅、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 收起

    ... 展开
    (2018)川0191民初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侯敏 萧彬梅 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侯敏、萧彬梅、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敏、萧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10436.5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为7855.63元,应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侯敏、萧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被告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侯敏、萧彬梅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侯敏、萧彬梅追偿;四、被告侯敏、萧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办理位于新都区斑竹园镇兴城大道1905号1栋1单元28楼3号房屋的抵押预告登记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2元、保全费116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侯敏、萧彬梅、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10-26
    7

    (2018)川0114民初1832号原告郑凯与被告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赖家祥、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川0114民初1832号 公司决议纠纷

    原告- 郑凯 被告- 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 赖家祥 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4民初1832号原告郑凯与被告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赖家祥、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确认2017年11月24日形成的加盖有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关于免去郑凯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重新任命赖家祥为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你(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决议不成;判令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赖家祥办理撤销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为赖家祥的工商登记申请手续,办理恢复登记郑凯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申请手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08-16
    8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收起

    ... 展开
    (2017)川01执19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于2017年1月20日执行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责令你收到此令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令 收起

    ... 展开
    2018-07-13
    9

    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与被上诉人杨敏、向鹏、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7)川01民终1468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 被上诉人- 杨敏 向鹏 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与被上诉人杨敏、向鹏、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川01民终14680号案件裁定书,裁定结果: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撤回上诉;准许杨敏、向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5919元,均由杨敏、向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04-26
    10

    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与被上诉人杨敏、向鹏、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文书公告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7)川01民终1468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 被上诉人- 杨敏 向鹏 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与被上诉人杨敏、向鹏、四川兴茂(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川01民终14680号案件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的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于2018年1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经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11-15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