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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福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顺德区大良街道清晖路6号新丰年大厦2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3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兆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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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执12043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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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8-06
    2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利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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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50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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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6-25
    3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德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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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52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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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3-22 2021-04-01
    4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兆柱、刘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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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9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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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6-28
    5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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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302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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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1-08 2021-03-01
    6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宪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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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69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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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0-12-28
    7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祥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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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63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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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11-19 2020-12-10
    8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符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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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888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符晓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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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08
    9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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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88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秋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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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2-08
    10

    邓豪与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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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7346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邓豪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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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04-23 2020-12-0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606民初263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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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63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侯祥芬 刘伟明 黄锦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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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锦明: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祥芬、刘伟明、黄锦明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26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祥芬、刘伟明、黄锦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243.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23.61元(2020年9月1日起至清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拖欠物业服务费6243.1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侯祥芬、刘伟明、黄锦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侯祥芬、刘伟明、黄锦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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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2

    (2020)粤0606民初263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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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63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伟明 侯祥芳 黄锦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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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锦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祥芳、刘伟明、黄锦明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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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1
    3

    (2020)粤0606民初263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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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263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侯祥芳 刘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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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锦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祥芳、刘伟明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顺德区大良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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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1
    4

    (2019)粤0606民初134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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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34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温广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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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广远: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广远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广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合共2470元及其利息(截止至2018年11月30日为592.8元,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温广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水电公摊费合共222.3元及其利息(截止至2018年11月30日为56.88元,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温广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水费合共565.4元及其利息(截止至2018年11月30日为160.56元,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温广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元;五、驳回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付),由被告温广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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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3
    5

    (2019)粤0606民初134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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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3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徐尧 左妹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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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尧、左妹知: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尧、左妹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尧、左妹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1月起至2018年6月的水电公摊费合共1187.9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至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481.11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徐尧、左妹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付),由被告徐尧、左妹知共同承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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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5
    6

    (2019)粤0606民初134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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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34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何志锋 周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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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志锋、周倩: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志锋、周倩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志锋、周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起至2018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停车服务费合共3420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截止至2018年11月30日物业管理费、停车服务费的违约金为923.4元,此后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何志锋、周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起至2018年6月的水电公摊费合共401.7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截止至2018年11月30日水电公摊费的违约金为107.95元,此后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何志锋、周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何志锋、周倩连带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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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7

    (2019)粤0606民初178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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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7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何绍良 叶艳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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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绍良、叶艳欢: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绍良、叶艳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17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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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5
    8

    (2019)粤0606民初134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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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3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徐尧 左妹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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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尧、左妹知:本院受理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尧、左妹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的水电公摊费1187.9元及利息481.11元(利息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实际计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300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林思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董虹、人民陪审员黄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6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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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1
    9

    (2019)粤0606民初134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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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134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温广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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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广远:本院受理广东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广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3120元及利息655.2元(利息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实际计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的水电公摊费267.7元及利息60.51元(利息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实际计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的水电费655.4元及利息167.69元(利息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实际计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300元;5.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林思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董虹、人民陪审员黄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6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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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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