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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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翁朝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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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恢1404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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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3-30 |
2 |
王建、周平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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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16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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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7-23 | 2018-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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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与周平波、翁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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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73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建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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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4-20 | 2018-03-28 |
4 |
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翁朝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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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6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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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6-06-03 | 2017-06-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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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翁朝霞、宁波瑞美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周氏汽配科技有限公司、周平波、邵瑞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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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恢140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翁朝霞 宁波瑞美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周氏汽配科技有限公司 周平波 邵瑞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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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恢1404号翁朝霞、宁波瑞美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周氏汽配科技有限公司、周平波、邵瑞发: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翁朝霞、宁波瑞美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周氏汽配科技有限公司、周平波、邵瑞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9)浙0212执恢14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周平波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原江东区)白鹤新村116号3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及部分动产】。经本院委托评估,宁波永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甬永估(2019)法委字第09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上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为184.78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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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2 |
原告王建诉被告周平波、翁朝霞、宁波瑞美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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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73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建 被告- 周平波 翁朝霞 宁波瑞美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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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7364号周平波、翁朝霞、宁波瑞美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诉被告周平波、翁朝霞、宁波瑞美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再审,也可向宁波市中级人法院申请再审。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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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
3 |
原告王建诉被告周平波、翁朝霞、宁波瑞美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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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73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建 被告- 周平波 翁朝霞 宁波瑞美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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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7364号周平波、翁朝霞、宁波瑞美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诉被告周平波、翁朝霞、宁波瑞美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式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周平波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432000元(暂计算自2013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之后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由代理审判员朱琼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薛春红、赵七楠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4月19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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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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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商初字第6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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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商初字第6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留英 被告- 周平波 周秀萍 宁波瑞美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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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平波、周秀萍、宁波瑞美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留英诉被告周平波、周秀萍、宁波瑞美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准许原告杨留英撤回对你们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北商初字第6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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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 |
5 |
(2015)甬北商初字第6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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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商初字第6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留英 被告- 周平波 周秀萍 宁波瑞美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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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平波、周秀萍、宁波瑞美特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留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事项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11月5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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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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