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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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诚义投资有限公司、万助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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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执14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诚义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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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7-16 |
2 |
南昌市政琴岛文化娱乐传播有限公司、江西诚义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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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终53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南昌市政琴岛文化娱乐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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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24 | 2018-1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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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诚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金昌龙物流有限公司与万助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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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813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诚义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市金昌龙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金昌龙物流有限公司与 万助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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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助龙: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诚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金昌龙物流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3民初8132号民事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金昌龙公司向原告支付仓储费用、雨棚使用费及水电费共计人民币905138元和滞纳金(滞纳金自2018年3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所欠款项每月3%支付,截止2019年6月15日暂计为人民币280313.6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万助龙对金昌龙公司的上述租金人民币905138元和滞纳金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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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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