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仑公路罚[2020]03(41)10507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20年06月22日,宁波顺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T359/浙B8YU5挂在X820330206大昆线6K+3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9月17日13时23分车号为浙B8T359/浙B8YU5挂的车辆行驶在X820330206大昆线6K+3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3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9510千克,超限351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50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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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详情 |
| 2 | 浙甬公路(非)罚〔2020〕010100044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G113/浙B86RD挂的车辆,于2019年12月26日04时5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1(北仑支线)宁波东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8.1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9.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顺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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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详情 |
| 3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6010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G113/浙B86RD挂的车辆,于2019年12月04日03时4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1(北仑支线)宁波东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9.14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10.14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顺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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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详情 |
| 4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335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0G113/浙B86RD挂的车辆,于2019年09月16日17时30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60浙沪主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4.4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5.49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顺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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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详情 |
| 5 | 鄞公路罚[2019]03(41)11627号 |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8月30日,宁波顺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J657在X814330212沿海中线38K+85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8月25日16时16分车号为浙B0J657的车辆行驶在X814330212沿海中线38K+8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0850千克,超限18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8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62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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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详情 |
| 6 | 鄞公路罚[2019]03(41)11629号 |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8月30日,宁波顺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J657在X812330206甬小线连接线0K+5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7月27日04时12分车号为浙B0J657的车辆行驶在X812330206甬小线连接线0K+5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2110千克,超限311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8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62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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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详情 |
| 7 | 鄞公路罚[2019]03(41)11628号 |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8月30日,宁波顺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J657在X814330212沿海中线38K+85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10月09日19时23分车号为浙B0J657的车辆行驶在X814330212沿海中线38K+8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7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930千克,超限293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8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62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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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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