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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春江

    杭州富阳富春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邮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富地税稽罚[2016]60003号 杭州市富阳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10月08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查实:(一)2014年1.房产税:(1)2014年企业会计账簿登记在建工程账户金额1247330.00元,是企业自建办公楼项目产生,该项目已于2013年12月份完工并交付使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2)企业于2006年创办时取得土地使用权17533.3平方米,土地价值4032659.00元,2014年未按规定并计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2.印花税:2014年3月26日,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费金额4929.66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3.企业所得税:(1)2014年取得账外收入43433.80元,该款项是刘*明(搭电户)缴入的水电费用,经王*良(法人代表)收取但未交财务记账核算冲减当期的生产成本。应调增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2)补缴房产税=32843.92元、印花税4.90元,合计32848.82元,应调减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3)2014年度应作纳税调整增加43433.80元,应作纳税调减32848.82元,加上该单位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162266.94元,核实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72851.92元,应申报企业所得税43212.98元,已申报企业所得税40566.74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646.24元。4.个人所得税:2014年取得账外收入43433.80元,该款项是刘*明交入的水电费用,由股东王*良收取未交给财务记账核算冲减当期的生产成本。并将收取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应按规定视同公司分红,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二)2015年1.房产税:(1)2015年企业会计账簿在建工程账户金额1247330.00元,是企业自建办公楼项目产生,该项目已于2013年12月份完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2)企业于2006年创办时取得土地使用权17533.3平方米,土地价值4032659.00元,2015年未按规定并计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3)2015年11月洗罐车间改建追加固定资产原值15000.00元。2.印花税:2015年4月8日,与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费4590.00元,未按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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