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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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三多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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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91民初66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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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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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荆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三明三多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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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4执118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荆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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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31 |
3 |
日立商业保理(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兴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市海发医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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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4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日立商业保理(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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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0-07-03 | 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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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荆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三明三多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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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4民初59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三明市荆汕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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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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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三多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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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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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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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鄂0191执3168号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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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福建省闽兴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市海发医药有限公司,三明三多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夏薛雯,郑福明,福建乐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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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4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日立商业保理(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三明三多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郑福明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福建乐美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鼎市海发医药有限公司 夏薛雯 福建省闽兴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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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414号福建省闽兴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市海发医药有限公司,三明三多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夏薛雯,郑福明,福建乐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日立商业保理(中国)有限公司诉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省闽兴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市海发医药有限公司,三明三多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夏薛雯,郑福明,福建乐美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沪74民初41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对原告日立商业保理(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闽兴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市海发医药有限公司、三明三多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乐美实业有限公司、夏薛雯、郑福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74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沪74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中“鉴定费103,000元由原告日立商业保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鉴定费116,000元以及鉴定人员差旅费3401.5元由原告日立商业保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5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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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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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福建省闽兴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市海发医药有限公司,三明三多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夏薛雯,郑福明,福建乐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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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4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日立商业保理(中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乐美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福建省闽兴医药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鼎市海发医药有限公司 三明三多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夏薛雯 郑福明 福建乐美实业有限公司保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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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初414号福建省闽兴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市海发医药有限公司、三明三多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夏薛雯、郑福明、福建乐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日立商业保理(中国)有限公司诉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省闽兴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鼎市海发医药有限公司、三明三多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夏薛雯、郑福明、福建乐美实业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沪74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沪74民初414号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8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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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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