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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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与四川蓉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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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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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与姜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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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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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与姜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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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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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与涂兴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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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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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与黄坐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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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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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与向柏名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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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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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与杨代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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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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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与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陈光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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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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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璧山区翎翔建材租赁站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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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璧山区翎翔建材租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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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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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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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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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与姜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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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1民初75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 被告- 姜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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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21民初759号原告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与被告姜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姜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截止2019年1月31日的租金共计56163元、违约金14040元及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6元,由被告姜华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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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2 |
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与杨代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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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1民初36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 被告- 杨代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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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21民初366号原告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与被告杨代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代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租赁费439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7元,由被告杨代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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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3 |
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与姜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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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1民初75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 被告- 姜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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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21民初759号原告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与被告姜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①钢管、扣件等租赁费共计56163元;②违约金14040元(56163元×25%);③律师代理费6000元,共计762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石桥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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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4 |
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与杨代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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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1民初36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 被告- 杨代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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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2021民初366号原告安岳县祥灵预制构件厂与被告杨代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钢管、扣件等租赁费、损失费共计722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石桥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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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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