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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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3执3971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1 | 详情 |
2 | (2021)浙0203执3970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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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3民初67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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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67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浙江云港数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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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云港数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浙江云港数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6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云港数据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通信费51413.0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1413.0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计1558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989元,由被告浙江云港数据有限公司负担5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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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2 |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浙江云港数据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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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3923号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浙江云港数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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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3923号浙江云港数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7014200D):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浙江云港数据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光纤接入通信费55000元并支付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08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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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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