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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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工商处字[2019]4905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中龙华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HAX1C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87号之一第2层(部位203房之2)法定代表人:李宗云公司类型:内资企业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供应链管理;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2019年6月26日,中龙华控股有限公司因2019年4月4日才公示2016、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主动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车陂所接受处理,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中龙华控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于2019年4月4日才公示2016、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7年6月30日和2018年6月30日和广州市天河区工商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补报2016、2017年年度报告的责令改正期限。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情况说明;证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据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证据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屏;证明当事人2016、2017年逾期公示年度报告的具体时间。证据四: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发出的2016、2017年年度责令补报通知快递,邮件号为9977912710122、9977992797035,文书号是:穗工商管责字[2017]第121号、穗工商管责字[2018]第533号;证实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对当事人发出责令其补2016、2017年年度的通知。证据五: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2017年7月7日在《广州日报》邗登的责令补报年报公告{穗工商管字[2017]第240号}、2017年7月12日在广州红盾网上发布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字[2017]第1-51913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2月5日在《广州日报》刊登的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2017年报告的通告{穗工商管字[2018]第21号}。本局于2019年8月28日向当事人中龙华控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工商天分告字(2019)第0201908060000239-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当事人中龙华控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鑫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处以20000元罚款。当事人中龙华控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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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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