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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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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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34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平昌县汇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晓云 蒋培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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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7)川1923民初3446号原告平昌县汇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云、蒋培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云、蒋培芹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平昌县汇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2013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平昌县汇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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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2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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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23民初34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平昌县汇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晓云 蒋培芹 王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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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7)川1923民初3445号原告平昌县汇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云、蒋培芹、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云、蒋培芹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平昌县汇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从2013年7月25日起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资金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李晓云已向原告支付的资金利息应在应付利息总额中予以扣减。二、被告王强对被告李晓云、蒋培芹应承担的上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平昌县汇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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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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