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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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锐华、刘月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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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6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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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2-20 |
2 |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甘永朝、吴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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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609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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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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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伦堡业主委员会与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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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775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伦堡雅苑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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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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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伦堡雅苑业主委员会与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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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31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伦堡雅苑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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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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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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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923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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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08-12 |
6 |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锐华、刘月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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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896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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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1-03-15 |
7 |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明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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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896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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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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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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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896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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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10-23 |
9 |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艳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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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23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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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1-06-01 |
10 |
胡芳盛、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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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485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胡芳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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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20-08-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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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20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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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0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阳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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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阳娇: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阳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阳娇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4242元及违约金(以实际所欠物业管理费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黄阳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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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2 |
(2021)粤0606民初20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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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0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阳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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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阳娇: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阳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本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另因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24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62.88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实际计至付款之日),共计人民币4604.8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小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峻,冯凯妮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杨志华担任记录,于2020年5月10日上午10:00在本院容桂人民法庭四楼第五审判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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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3 |
(2018)粤0606民初97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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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979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胡芳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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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芳盛: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芳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979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芳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31545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的违约金为5604.06元,自2018年5月1日起以315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胡芳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公共水电分摊费143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4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胡芳盛负担。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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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4 |
(2018)粤0606民初81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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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812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林孟伟 林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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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孟伟、林雪梅: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孟伟、林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812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孟伟、林雪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6747元;二、被告林孟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摩托车位物业管理费510元;三、被告林孟伟、林雪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67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自2018年5月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林孟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自2018年5月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孟伟、林雪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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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
5 |
(2018)粤0606民初67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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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676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素艳 彭粤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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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粤桂: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素艳、彭粤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67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多交部分25元可向法院申请退回),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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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6 |
(2018)粤0606民初97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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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979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胡芳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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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芳盛: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芳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31545元及违约金5604.06元(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实际计至付款之日);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公共水电分摊费1430.3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10:10在本院容桂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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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7 |
(2018)粤0606民初978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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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978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永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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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雄: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1176元及违约金3359.12元(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实际计至付款之日);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垃圾费66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10:30在本院容桂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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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8 |
(2018)粤0606民初555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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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559号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庞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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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梅: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5559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庞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602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为30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16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庞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二次供水水费148.7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为29元,之后的违约金以14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庞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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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
9 |
(2018)粤0606民初555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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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5553号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庞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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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梅: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5553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庞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3877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为3582元,之后的违约金以238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物业服务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53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庞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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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
10 |
(2018)粤0606民初67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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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676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彭粤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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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粤桂: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万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粤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上应诉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物业管理费2425元及违约金2405.6元(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止,实际计至付款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阮锦丹、人民陪审员卢士渝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佘凯琪担任记录,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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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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