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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振安物业

    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厦漓江大美服务中心

    存续
    • 官网:-
    • 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3号安厦·漓江大美12栋2单元一、二楼会所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0〕第10915号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象)市监罚字〔2020〕第10915号当事人: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厦漓江大美服务中心;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MA5KAFL54C;住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3号安厦漓江大美12栋2单元一、二楼会所;法人代表:林梅;身份证号码:452428********0027。案由:当事人对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安厦漓江大美商铺产生的公共能耗电费未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经营行为,存在以下价格事实:1、物业直收(供电局抄表)总用电量105632度,加权平均电度电价0.6598元/度;商户自交(供电局抄表)总用电量26152度,加权平均电度电价0.6714元/度;物业自用(供电局抄表)总用电量2222度,加权平均电度电价0.6714元/度,三项总用电量134006度,加权平均电度电价0.6675元/度。2、物业直收(供电0局抄表)总用电量105632度,商户自交电量总和26152度,物业自用2222度,供电局抄表总用电量134006度,物业直收分表电量总和99551度,应分摊电量6081度,分摊系数0.045,物业直收及商户自交应分摊电费3980.4元;物业直收应收总电费等于物业直收分表总量99551度*物业直收电度电价0.6598元/度,即65683.75元;物业直收应收电费、公共能耗及商户自交应分摊电费总和69664.15元,物业实收电费总和89247.69元,以上多收价款19583.54元。上述违法事实有《营业执照》、《检查登记表》、《收费明细表》、《象山区转供电环节降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漓江大美A区商铺供电局抄表电费统计表》、《安厦漓江大美商户用电情况登记表(分代缴、自交、自用)》、供电局抄表《电费通知单》、《商铺租赁合同》、《安厦漓江大美代收电费情况登记表(分A区、B区)》、《漓江大美电费收取明细(财务账实收)》、《记账凭证及物业费收费情况》、《商户及业主缴费原始台帐(部分)》、商户缴纳电费《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佐证。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18]1385号)中“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电量公平分摊”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19583.54元为违法所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己于2020年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市(象)市监告字[2020]109号),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申辩意见。据此,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捌拾叁圆伍角肆分(¥19583.54)。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桂林市桂林银行(开户行:桂林银行民主路支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000146799900020)。逾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0二0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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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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