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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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25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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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25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辉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南省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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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502号云南省铁路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辉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借款利息801675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资金占用费1553512.5元(暂自2016年2月16日计算至2021年2月1日,2021年2月2日后以本金80167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因主债权未设立而无效,并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4.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司法行政中心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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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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