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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泮塘三社

    广州市泮塘三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186号401房(仅作办公使有)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泮塘三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鑫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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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泮塘三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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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3民初10367号原告广州市泮塘三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鑫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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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民初1036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泮塘三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鑫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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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0367号广东鑫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泮塘三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鑫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10367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广州市泮塘三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鑫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8日签订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22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鑫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泮塘三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1561998.86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滞纳金以当月所欠租金为本金,从每月的16日开始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滞纳金计算标准分段执行,其中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本金之日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以当月欠租本金为限);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鑫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泮塘三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管理费158578.56元及逾期支付管理费的滞纳金(滞纳金以当月所欠管理费为本金,从每月的16日开始,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滞纳金计算标准分段执行,其中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本金之日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以当月欠缴本金为限);四、被告广东鑫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押金117210.24元由原告广州市泮塘三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予以没收;五、驳回原告广州市泮塘三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36元,由原告广州市泮塘三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6元,被告广东鑫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三日联系人:申婷婷、龙滋霖联系电话:83005825、83006105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7824732021-02-0317:15:58:50(2020)粤0103民初10367号原告广州市泮塘三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鑫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送达,本金,公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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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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