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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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开城法处字[2019]第203-134号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7-1508:40:00,路易诗兰集团有限公司在滨海园区明珠路855号企业门口,位于滨海园区明珠路855号门口的保安室未批先建,保安室长20.24米、宽6.28米,计127.11平方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限期七日内拆除位于滨海园区明珠路855号门口面积为127.11平米的传达室。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履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局星海中队2020-01-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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