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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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狮市龙兴隆染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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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石狮市龙兴隆染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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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绍兴锦森印染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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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锦森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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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恒进印染机械有限公司、绍兴第二印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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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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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绍兴锦森印染有限公司与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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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绍兴锦森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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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石狮市亿祥染整有限公司、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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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石狮市亿祥染整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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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石狮市龙兴隆染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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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石狮市龙兴隆染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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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苏远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铃柯分公司与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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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苏远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铃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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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石狮市龙兴隆染织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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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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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与石狮市亿祥染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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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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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石狮市龙兴隆染织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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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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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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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81民初124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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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9-11 |
2 | (2018)闽0581民初124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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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4-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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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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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124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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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定作款29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被告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4288元,由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负担69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九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0595—886175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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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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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124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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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精宝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2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市万峰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温中压设备“油改汽”改造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改造工程定做款2900000元,并立即取回已经拆除的机械配件;3、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暂按10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7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十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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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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