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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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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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12执7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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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19-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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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志实业有限公司与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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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26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安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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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8-10 | 2016-11-24 |
3 |
山东安志实业有限公司与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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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262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山东安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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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8-10 | 2016-1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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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8执7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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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12执7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 被告- 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曹冲 赵新武 济南温淼宝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曲士宝 郑延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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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鲁0112执751号之一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曹冲、赵新武、济南温淼宝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郑延洪:本院执行的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曹冲、赵新武、济南温淼宝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曲士宝、郑延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五人(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中涉及有关财产评估、变卖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2]执他字第14号)规定,向你五人(单位)公告送达济南万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济南万通价评字(2018)第WT1115-2号评估报告,该报告内容:曲士宝名下的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贵宾蓝钻酒(每箱6瓶,纯度46°),价值为169元/箱。评估价值时间点2018年11月21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本公告张贴之日(20年月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本院将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择期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欲了解拍卖公告时间及拍卖事宜请与本院联系。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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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2 |
公告送达——2018执7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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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12执7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 被告- 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曹冲 赵新武 济南温淼宝冶金炉料 曲士宝 郑延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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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鲁0112执751号之一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曹冲、赵新武、济南温淼宝冶金炉料、曲士宝、郑延洪: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曹冲、赵新武、济南温淼宝冶金炉料、曲士宝、郑延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六人(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六人(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112执7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曲士宝所有的存于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贵宾蓝钻酒1070箱(每箱6瓶),纯度46°vol。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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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3 |
公告送达——2018执751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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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12执7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 被告- 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曹冲 赵新武 济南温淼宝冶金炉料 曲士宝 郑延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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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鲁0112执751号之一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曹冲、赵新武、济南温淼宝冶金炉料、曲士宝、郑延洪: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曹冲、赵新武、济南温淼宝冶金炉料、曲士宝、郑延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六人(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六人(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112执7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曲士宝所有的存于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贵宾蓝钻酒1070箱(每箱6瓶),纯度46°vol。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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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
4 |
公告送达——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温淼宝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曹冲、赵新武、曲士宝、郑延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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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12执7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 被告- 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温淼宝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曹冲 赵新武 曲士宝 郑延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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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鲁0112执751号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温淼宝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曹冲、赵新武、曲士宝、郑延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执行的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济南恒致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温淼宝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曹冲、赵新武、曲士宝、郑延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112执751号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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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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