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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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东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禾润酒店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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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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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中山市四海酒店有限公司与陈伟瑾、中山市禾润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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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四海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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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中山市四海酒店有限公司与陈伟瑾、中山市禾润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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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四海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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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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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2071民初21289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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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128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陈伟瑾 中山市禾润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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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禾润酒店有限公司、陈伟瑾: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禾润酒店有限公司、陈伟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邹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美琪、郑秀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洪艺华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三乡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尾款(不含质保金)人民币200000元及承担逾期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15日为15671.54元);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人民币90000元及承担逾期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15日为3348.11元);三、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家具翻新款人民币89600元及承担逾期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9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15日为6589.83元);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款项共计405209.48元(不包含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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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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