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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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与刘运江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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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8012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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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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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景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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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114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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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1-13 |
3 |
东莞市厚街医院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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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2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厚街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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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10-22 |
4 |
谢景淮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莞市人民政府、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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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行终18号 | 其他行政管理 |
上诉人-谢景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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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12-17 |
5 |
东莞市景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莞市人民政府、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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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行终21号 | 其他行政管理 |
上诉人-东莞市景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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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10-21 |
6 |
东莞市景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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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9334号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景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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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20-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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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周明伟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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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5388号之一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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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09-21 00:00:00 | 2018-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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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周明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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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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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02-26 | 2016-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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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3248号送达《结案通知书》(东莞市景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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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2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厚街医院 被告- 东莞市景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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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248号送达《结案通知书》(东莞市景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0-05-06已浏览:3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3248号东莞市景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厚街医院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景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结案通知书》,对本案作结案处理。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结案通知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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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2 |
(2020)粤1972执3248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景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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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2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医院 东莞市景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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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248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景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0-04-21已浏览:3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3248号东莞市景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厚街医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景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民终93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医疗费用179214.09元,迟延履行利息2791元(暂计至2020年3月1日),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884元、本案执行费2688元,合计188577.09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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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3 |
(2016)粤1972执5388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周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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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5388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 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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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5388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周明伟)更新时间:2016-08-08已浏览:305文章来源:原创(2016)粤1972执5388号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周明伟:申请执行人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周明伟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7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受理费268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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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8 |
4 |
(2016)粤1972执5388号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周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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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5388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 周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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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5388号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周明伟)更新时间:2016-08-08已浏览:243文章来源:原创(2016)粤1972执5388号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周明伟:申请执行人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周明伟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特令你自本令作出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止,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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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8 |
5 |
(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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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 被告- 周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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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4号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本院受理原告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诉你方、被告周明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1号民事裁定书、(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告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及(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你方、被告周明伟价值18731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如下:解除对被告你方、被告周明伟价值18731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告知书内容如下: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查封你方、被告周明伟价值18731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等额现金担保。本院作出了(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8月14日冻结了你方、被告周明伟开立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屯支行的账户090240190010005630,应冻结18731元,已冻结375.94元,未冻结18355.0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15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3日止。如对上述查封财产的价值有异议或对查封财产的权属有异议,请于收到本查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购物上述财产的发票及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上述查封财产受本院监督,财产权属方可以继续使用,在查封期间不能非法转移、转让、变卖、隐匿、损毁或抵押他人。如本次财产保全不当造成你方损失,你方可向原告方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判决主文如下:限你方、被告周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支付187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7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保全费20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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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
6 |
(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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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604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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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3号周明伟:本院受理原告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1号民事裁定书、(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告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及(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你价值18731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如下:解除对被告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你价值18731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告知书内容如下: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查封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你价值18731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等额现金担保。本院作出了(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468-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8月14日冻结了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你开立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屯支行的账户090240190010005630,应冻结18731元,已冻结375.94元,未冻结18355.0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15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3日止。如对上述查封财产的价值有异议或对查封财产的权属有异议,请于收到本查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购物上述财产的发票及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上述查封财产受本院监督,财产权属方可以继续使用,在查封期间不能非法转移、转让、变卖、隐匿、损毁或抵押他人。如本次财产保全不当造成你方损失,你方可向原告方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判决主文如下:限被告东莞市厚街瑞明纸品厂、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正隆(广东)纸业有限公司支付187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7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保全费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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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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