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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洛斯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0
    • 法院公告 1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0

    法律诉讼1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13执异573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8-03
    2

    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13执异582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8-03
    3

    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13执异578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8-03
    4

    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13执异575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8-03
    5

    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13执异580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8-03
    6

    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13执异583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8-03
    7

    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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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3执异581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8-03
    8

    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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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3执异570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8-03
    9

    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13执异584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8-03
    10

    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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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3执异574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8-03

    法院公告1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12民初2457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泓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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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58 2020-11-22
    2 (2018)渝0112民初2457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泓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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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58 2020-11-22
    3 (2019)渝0112民初6790号 -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 蔡福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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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98G99中缝 2020-07-09
    4 (2019)渝0112民初2724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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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67 2020-06-02
    5 (2019)渝0112民初679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蔡福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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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67 2020-03-06
    6 (2019)渝0112民初680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蔡福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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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67 2020-03-06
    7 (2019)渝0112民初67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 中吉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蔡福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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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67 2020-03-06
    8 (2019)渝0112民初132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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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42 2020-02-06
    9 (2019)渝0112民初133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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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42 2020-02-06
    10 (2019)渝0112民初132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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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42 2020-02-0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张行与被告成都玖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洋、李帅佳、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浦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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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27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行 被告- 成都玖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黄洋 李帅佳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浦一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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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784号原告张行与被告成都玖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洋、李帅佳、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浦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成都玖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洋、李帅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19年2月20日为129333元);2.成都玖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洋、李帅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16000元;3.判决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浦一帆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五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报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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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1
    2

    (2019)渝0112民初13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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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132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百万金河餐饮有限公司 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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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1329号北京金百万金河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诉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金河餐饮有限公司、高素娟、邓超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令1、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原告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人民币777924元(“案涉应收账款”);2、被告一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对案涉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3、被告二对被告三在诉讼请求1项下的案涉应收账款金额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4、被告四和被告五对被告三在诉讼请求1项下的案涉应收账款金额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2482.67元;6、本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联系电话:(023)6718850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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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5
    3

    (2019)渝0112民初13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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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132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 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绿谷金百万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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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1328号北京绿谷金百万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诉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绿谷金百万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高素娟、邓超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令1、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原告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人民币740880元(“案涉应收账款”);2、被告一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对案涉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3、被告二对被告三在诉讼请求1项下的案涉应收账款金额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4、被告四和被告五对被告三在诉讼请求1项下的案涉应收账款金额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1412.06元;6、本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联系电话:(023)6718850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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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5
    4

    (2019)渝0112民初13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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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13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万胜新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 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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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1327号北京万胜新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诉北京龚平禽类加工厂、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胜新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素娟、邓超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令1、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原告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人民币417578.00元(“案涉应收账款”);2、被告一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对案涉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3、被告二对被告三在诉讼请求1项下的案涉应收账款金额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4、被告四和被告五对被告三在诉讼请求1项下的案涉应收账款金额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2068.36元;6、本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联系电话:(023)6718850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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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5
    5

    (2019)渝0112民初1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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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132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百万通顺美食城有限公司 北京金百万顺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胜新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绿谷金百万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港龙华佳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百万金河餐饮有限公司 北京金百万长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百万马家堡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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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1322号北京绿谷金百万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胜新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金河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诉北京港龙华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长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顺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马家堡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金河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绿谷金百万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通顺美食城有限公司、北京万胜新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素娟、邓超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1、被告二至被告十向原告支付原告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人民币5283295.08元(“案涉应收账款”,其中,被告二支付人民币813657.6元,被告三支付人民币200458.3元,被告四支付人民币630367.5元,被告五支付人民币689795.4元,被告六支付人民币491233.6元,被告七支付人民币209363元,被告八支付人民币274981元,被告九支付人民币1036356.3元,被告十支付人民币937092.38元)2、被告一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对案涉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3、被告二对上述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共同给付责任;4、被告十一和被告十二对上述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56020元;6、本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联系电话:(023)6718850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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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5
    6

    (2019)渝0112民初13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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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132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百万通顺美食城有限公司 北京金百万顺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胜新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鸿达向荣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百万金河餐饮有限公司 北京金百万长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百万马家堡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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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1325号北京鸿达向荣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胜新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金河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诉北京鸿达向荣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长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顺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马家堡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金河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百万万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百万通顺美食城有限公司、北京万胜新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素娟、邓超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请求:1、被告二至被告九向原告支付原告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人民币3825840元(“案涉应收账款”,其中,被告二支付人民币396720元,被告三支付人民币250800元,被告四支付人民币542640元,被告五支付人民币661200元,被告六支付人民币123120元,被告七支付人民币766080元,被告八支付人民币620160元,被告九支付人民币465120元)2、被告一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对案涉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3、被告二对上述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共同给付责任;4、被告十和被告十一对上述请求的全部金额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22765元;6、本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联系电话:(023)6718850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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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5
    7

    原告张行与被告成都玖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洋、李帅佳、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浦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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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4民初27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行 被告- 成都玖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黄洋 李帅佳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浦一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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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2784号原告张行诉被告成都玖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洋、李帅佳、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浦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1、被告2、被告3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19年2月20日为129333元);2.判决被告1、被告2、被告3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16000元;3.判决被告4、被告5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五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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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1
    8

    (2019)渝0112民初84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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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840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宁区兰陵北疆饭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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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8400号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宁区兰陵北疆饭店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天宁区兰陵北疆饭店向原告支付编号为PLSI-1808099商业保理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计人民币500000元;2、判令被告天宁区兰陵北疆饭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48500元(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天宁区兰陵北疆饭店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暂计20000元(以原告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4、判令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宁区兰陵北疆饭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立即对上述1-3项逾期债权履行购买义务,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7572.25元(以应购买逾期债权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天宁区兰陵北疆饭店未按约定给付之日起计至实际履行购买义务之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8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14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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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4
    9

    (2019)渝0112民初68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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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680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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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6805号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编号为PLSI-1808061商业保理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计人民币1000000元;2、判令被告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82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8.12.6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暂计20000元(以原告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4、判令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立即对上述1-3项逾期债权履行购买义务,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45182元(以应购买逾期债权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12.6起至实际履行购买义务之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8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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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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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67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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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2民初679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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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6791号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普洛斯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编号为PLSI-1808063商业保理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计人民币500000元;2、判令被告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45000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8.11.28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暂计20000元(以原告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4、判令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琦欣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立即对上述1-3项逾期债权履行购买义务,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5425元(以应购买逾期债权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11.28起至实际履行购买义务之日止);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8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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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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