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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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执15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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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执1542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奈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朱春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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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执1542号之二朱春凤:申请执行人上海奈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执15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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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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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执15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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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执154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奈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海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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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执1542号之一深圳海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奈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执15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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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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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23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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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23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海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奈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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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2319号朱春凤、王国红、孙荣四、深圳海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奈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春凤、王国红、孙荣四、深圳海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海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奈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8658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865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春凤对被告深圳海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奈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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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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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23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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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23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海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奈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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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2319号深圳海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朱春凤、孙荣四、王国红:原告上海奈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春凤、王国红、孙荣四、深圳海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8民初23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一深圳海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奈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3940元及违约金43940元(违约金计算详见附件),合计127880元;判令被告二朱春凤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三王国红、被告四孙荣四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一深圳海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朱春凤、被告三王国红、被告四孙荣四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共计127880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吴静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6日14时3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温晓兰电话:0755-826284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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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 5 |
(2020)粤0308民初23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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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23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奈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孙荣四 王国红 深圳海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朱春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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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2319号深圳海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朱春凤、孙荣四、王国红:原告上海奈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春凤、王国红、孙荣四、深圳海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8民初23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一深圳海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奈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3940元及违约金43940元(违约金计算详见附件),合计127880元;判令被告二朱春凤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三王国红、被告四孙荣四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一深圳海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朱春凤、被告三王国红、被告四孙荣四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共计127880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吴静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6日14时3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温晓兰电话:0755-826284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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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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