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众智鑫融

    重庆众智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美专校街66号2单元28-4#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03民初220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重庆众智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9-2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03民初22055号 收起

    ... 展开
    (2018)渝0103民初220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彭永革 被告- 重庆众智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洪亮 收起

    ... 展开

    公告(2018)渝0103民初22055号重庆众智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洪亮:本院受理原告彭永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2205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重庆智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洪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永革借款本金57500.3元,并支付原告彭永革以借款本金26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9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彭永革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34元,由原告彭永革负担1115元,由被告重庆智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洪亮负担1319。),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8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8日 收起

    ... 展开
    2019-03-28
    2

    (2018)渝0103民初17397号 收起

    ... 展开
    (2018)渝0103民初173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重庆众智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3民初17397号重庆众智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张安平与被告重庆众智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年渝0103民初17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众智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安平借款本金30900元,并支付以本金309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张安平负担25元,被告重庆众智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联系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陈浴霖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联系电话:63695392 收起

    ... 展开
    2018-10-25
    3

    (2018)渝0103民初22055号 收起

    ... 展开
    (2018)渝0103民初220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彭永革 被告- 王洪亮 重庆众智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公告(2018)渝0103民初22055号王洪亮、重庆众智鑫融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彭永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22055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二、被告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现暂计至2018年7月13日利息为117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95000元,原告通过信用卡额度方式分两笔向被告提供了借款。第一笔借款为2017年6月14日,借款金额45000元,月息2%,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凭证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与借条。第二笔借款,借款日期为2017年8月8日,借款金额50000元,无息,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凭证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与收条载明的借款方有被告的盖章,亦有被告的签字,而被告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签字行为应为个人行为,因此,二被告应当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上述两笔借款均已届清偿期,原告多次催告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之日次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9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9日 收起

    ... 展开
    2018-09-29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