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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盛健康

    深圳市中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大冲商务中心(三期)4栋36A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312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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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3122号 -

    原告- 汕头市快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中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盛控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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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122号深圳市中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盛控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剑锐: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快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盛控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剑锐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587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1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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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9
    2

    (2021)粤0305民初66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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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66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森昂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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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639号深圳市中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谢剑锐: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森昂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谢剑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6639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235000.00元(大写:贰拾叁伍千元整);2、二被告支付拖欠保证金产生的利息9172.6元(暂时只计算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的利息);3、二被告赔偿原告法定代表人孙彬彬因此事(退保证金)来回深圳的差旅费9869.31元;4、二被告承担该案件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4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一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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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1
    3

    (2021)粤03民终33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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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33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盛控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汕头市快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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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3375号深圳市中盛控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剑锐:上诉人深圳市中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汕头市快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谢剑锐、深圳市中盛控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钟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33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中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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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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