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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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李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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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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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与南安市祥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泉州石井港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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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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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与福建省昌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振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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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省昌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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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福建省昌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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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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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福建省昌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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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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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福建省昌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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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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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吕文章、许秀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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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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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吕辉万、林达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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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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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与黄金发、郑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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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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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福建泉州市炫诚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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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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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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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福建岩坤石业有限公司 黄晓峰 李建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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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G76 | 2019-06-02 |
2 | (2017)闽0583民初20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吴光章 陈凤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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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G90 | 2018-05-06 |
3 | (2016)闽0583民初77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福建省南安市扬辉彩印有限公司 黄小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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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G35 | 2018-02-06 |
4 | (2017)闽0583民初20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吴光章 陈凤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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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G72 | 2017-10-14 |
5 | (2017)闽0583民初36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范光曲 龚秀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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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G07 | 2017-08-08 |
6 | (2016)闽0583民初6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陈金燕 林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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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7-05-11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陈金燕 林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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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G50 | 2016-12-15 |
8 | (2016)闽0583执9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王永发 许仔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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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6-09-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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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拍卖裁定、评估报告】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光章、陈凤菊、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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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执45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吴光章 陈凤菊 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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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光章、陈凤菊、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2019)闽0583执45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光章、陈凤菊名下位于南安市水头镇世纪大道世纪新城小区24号楼1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3520140407)。经依法委托泉州闽南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评估,现已作出泉闽房估字[2020]第102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经评估,估价对象市场价值为1208875元。现对本院(2019)闽0583执45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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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2 |
[评估报告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与洪顺裕、柯淑云、黄志强、黄玲玲、洪光明、吴乌训等9人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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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执39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南安闽宏物流有限公司 佳乐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 洪顺裕 柯淑云 黄志强 黄玲玲 洪光明 吴乌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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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83执3978号南安闽宏物流有限公司、佳乐工业(中国)有限公司、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洪顺裕、柯淑云、黄志强、黄玲玲、洪光明、吴乌训: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南安闽宏物流有限公司、佳乐工业(中国)有限公司、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洪顺裕、柯淑云、黄志强、黄玲玲、洪光明、吴乌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9)闽0583执39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拍卖被执行人洪顺裕名下、址在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新华南路泛华·日昇新城3号楼1层03号店[以南房权证溪美办事处字第1120140722号上登记为准]及室内物品。二、拍卖被执行人洪顺裕名下、址在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新华南路泛华·日昇新城3号楼1层05号店[以南房权证溪美办事处字第1120140721号上登记为准]及室内物品。”经依法委托泉州宁朗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现已作出泉宁朗估字[2019]第Z442号估价报告。经评估,估价对象市场于2019年7月30日价值为2058800元。现对本院(2019)闽0583执39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上述资产估价报告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裁定书及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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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3 |
[评估报告书]陈金燕、林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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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执恢3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陈金燕 林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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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执恢319号陈金燕、林志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金燕、林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8)闽0583执恢3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金燕名下的、址于南安市水头镇东南商住小区28号楼8层802室的房产(房产权证号:3520121367),并依法委托福建中正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现已作出闽中正评报字(2019)第Q201901139号评估报告。经评估,上述财产的评估价为人民币90.38万元。现对本院(2018)闽0583执恢319号执行裁定书及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裁定书及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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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4 |
[评估报告书]黄素真、李成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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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执恢9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黄素真 李成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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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闽0583执恢918号黄素真、李成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素真、李成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闽0583执恢9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拍卖本案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李成郎名下的址在泉州市鲤城区湖滨花苑D幢(D-602)号房产[以泉房权证鲤城区(鲤)字第201217547号房屋所有权证及泉房他证鲤城区(鲤)字第201300957号他项权利证明书登记的内容为准]。经依法委托泉州和益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现已作出泉和益(资)字(2019)第I01031号评估报告。经评估,估价对象于2019年1月23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443700元(其中房产价值人民币1432900元、家具家电价值人民币10800元)。现对本院(2018)闽0583执恢918号执行裁定书及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裁定书及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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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5 |
[裁判文书]王秋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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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50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王秋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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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83民初5050号王秋云(住福建省南安市成功街1690号3幢603室):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83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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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秋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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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50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王秋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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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83民初5050号王秋云(住福建省南安市成功街1690号3幢603室):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美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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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
7 |
[裁判文书]福建省华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黄桂阳、黄水英、周文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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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99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福建省华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市卓恒石业有限公司 黄桂阳 黄水英 周文科 黄振荣 李双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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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83民初9972号福建省华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黄桂阳、黄水英、周文科: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诉被告福建省华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卓恒石业有限公司、黄桂阳、黄水英、周文科、黄振荣、李双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83民初99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福建省华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借款本金1999721.85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自欠息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至2016年12月1日为146995.13元);二、被告福建省华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律师费8000元;三、上述债权中的本金12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8000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黄桂阳、黄水英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以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南房他证押字第20150607号《房屋他项权证》上登记的房产为准);四、被告黄桂阳、黄水英、周文科对被告福建省华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含借款本金1999721.85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福建南安市卓恒石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华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黄振荣、李双花对被告福建省华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于2015年3月4日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的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福建南安市卓恒石业有限公司、黄桂阳、黄水英、周文科、黄振荣、李双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华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八、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九、本案受理费23974元,由被告福建省华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卓恒石业有限公司、黄桂阳、黄水英、周文科、黄振荣、李双花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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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
8 |
[开庭传票]福建南安市卓恒石业有限公司、周文科、黄振荣、李双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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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99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福建省华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市卓恒石业有限公司 黄桂阳 黄水英 周文科 黄振荣 李双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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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83民初9972号福建南安市卓恒石业有限公司周文科黄振荣李双花: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诉被告福建省华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卓恒石业有限公司、黄桂阳、黄水英、周文科、黄振荣、李双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于2017年6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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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
9 |
[裁判文书]福建南安市卓恒石业有限公司、周文科、黄振荣、李双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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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99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福建省华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市卓恒石业有限公司 黄桂阳 黄水英 周文科 黄振荣 李双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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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83民初9972号福建南安市卓恒石业有限公司、周文科、黄振荣、李双花: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诉被告福建省华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卓恒石业有限公司、黄桂阳、黄水英、周文科、黄振荣、李双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83民初997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被告黄桂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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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5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南安市卓恒石业有限公司、周文科、黄振荣、李双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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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99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被告- 福建省华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市卓恒石业有限公司 黄桂阳 黄水英 周文科 黄振荣 李双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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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83民初9972号福建南安市卓恒石业有限公司、周文科、黄振荣、李双花: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诉被告福建省华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卓恒石业有限公司、黄桂阳、黄水英、周文科、黄振荣、李双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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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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