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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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浙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素珍典当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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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
申请人-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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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胡素珍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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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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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浙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素珍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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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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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与浙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素珍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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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纠纷 |
原告-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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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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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素珍典当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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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2476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典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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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2476号浙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素珍:原告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电话:551293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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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
2 |
原告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素珍典当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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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24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胡素珍 典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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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2476号浙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素珍: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电话:551293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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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3 |
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与浙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素珍典当纠纷一案执行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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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2973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胡素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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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2973号浙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与浙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素珍典当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7)浙0212执29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95弄39号504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经本院委托评估,余姚天衡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余房估司法[2017]第1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载明上述房屋的市场价格为172.34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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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4 |
(2016)浙0212民初58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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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5816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张吉雷 胡素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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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吉雷: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告胡素珍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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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2 |
5 |
(2016)浙0212民初58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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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5816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胡素珍 张吉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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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素珍、张吉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中洲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转普)、转程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延长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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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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