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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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桐城市范旭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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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民辖终1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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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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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与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曹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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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1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魏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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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7-12 |
3 |
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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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22行审285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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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07 |
4 |
浙江一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帝耳音频科技有限公司、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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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2民初6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一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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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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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素丽,傅鉴雄,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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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81执保16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保全人-邹素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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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4-30 |
6 |
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矽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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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民终1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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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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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医国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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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30执19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医国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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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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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矽盛电子有限公司与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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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24民初22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矽盛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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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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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帝耳音频科技有限公司、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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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2民初381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一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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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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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帝耳音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一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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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民辖终3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湖南帝耳音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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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0-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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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824执231号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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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46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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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660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富荣 被告- 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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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660号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富荣与被执行人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660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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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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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9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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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9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中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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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933号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中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2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货款451000元;二、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违约金25100元;三、被告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就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41.50元,保全费2900.50元,合计11342元,由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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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3 |
(2021)粤0305执1466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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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660号 | - |
原告- 梁富荣 当事人- 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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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660号之一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梁富荣与被执行人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369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6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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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4 |
(2020)粤0305执148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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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8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瀚森嘉禾设计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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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801号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瀚森嘉禾设计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801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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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5 |
(2021)粤0305民初4613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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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6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市嘉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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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613号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惠州市嘉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嘉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563.3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惠州市嘉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5.63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联系人:段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83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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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6 |
(2021)粤0305执1098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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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09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为朋进出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 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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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989号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为朋进出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6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9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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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7 |
(2021)粤0305执54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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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4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睿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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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406号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睿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406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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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8 |
(2021)粤1972民初2727号之一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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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7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隆凯制联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被告- 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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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727号之一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隆凯制联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送达回证。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隆凯制联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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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9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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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244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古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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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24463号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古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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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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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初29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文康 当事人- 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亚非尼克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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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康诉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亚非尼克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刘文康返还定金24.5万元。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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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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