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环淳罚[2020]第1号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淳罚【2020】第1号当事人:杭州金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577324974T法定代表人:严光明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涌金路18号1幢2019年11月1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建设项目地址变动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局于2019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批先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调查询问笔录1份;(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严光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4)方建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5)现场照片证据16张;(6)授权委托书1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建设项目环保审查意见函复印件1份;(9)关于请求解除封条的申请1份;(10)关于“杭州金磁科技有限公司”移址复产的意见1份;(11)设备清单1份;(12)淳安县青溪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证明一份;(13)技术咨询合同书一份。2019年12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环淳罚告【2019】第17号),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建设项目地址变动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但因该项目是积极配合淳安县青溪新城建设管理委员相关工作进行搬迁,尚未进行正式生产,对环境造成影响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依法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15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决定书所附的浙江省淳安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详见附件)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淳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淳安分局2020年1月16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1-18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