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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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中武(福建)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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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民辖终41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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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23 |
2 |
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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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民辖终295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上诉人-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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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09-30 |
3 |
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中鼎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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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602执3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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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08-31 |
4 |
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仰山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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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民辖终7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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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19-12-19 |
5 |
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中鼎能源有限公司、迟春宇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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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602民初39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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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2018-09-05 | 2019-07-15 |
6 |
上海暔旸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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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人-上海暔旸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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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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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厦门鼎裕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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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中武(福建)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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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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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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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上诉人-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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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中鼎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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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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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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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147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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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471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振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中投鼎盛供应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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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4717号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孙惠、广东振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中投鼎盛供应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联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471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合同》,合同编号:NO.CIC-GDZH-2018-DZYC。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共同连带向原告返还开票费用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并支付该笔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为5000元(从2018年1月24日起按同期LPR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返还占用的资金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零伍拾圆整(1600050.00元);并支付该笔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为10000元(从2018年10月23日起按同期LPR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以上合计2615050元。4、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3日10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陈晓丹电话:0755-2274108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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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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