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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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沙法民初字第00010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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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8)桂01民初8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宁芳 李家善 李秉燊 广西北流宏润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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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4 | 2020-07-12 |
3 | (2019)桂民初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图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农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贵州金伍岳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 贵州金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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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G09 | 2020-03-27 |
4 | (2019)桂0109民初77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大唐世家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瑞珍 第三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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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9-12-31 |
5 | (2018)桂01民初8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宁芳 李秉燊 李家善 广西北流宏润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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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0 | 2019-07-28 |
6 | (2019)桂民初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农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金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金伍岳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 广西图宇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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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G04 | 2019-07-04 |
7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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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8-11-06 |
8 | (2017)桂01民终79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曾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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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5 | 2018-10-14 |
9 | -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杨宏堃 第三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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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G33G36中缝 | 2018-07-24 |
10 | (2017)桂0103民初159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陆娟花 徐学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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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8-05-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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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党淑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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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90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贾毓娟 被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党淑姣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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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9029号党淑姣:本院受理原告贾毓娟诉被告党淑姣、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金桥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110号)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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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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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104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林峰 蒙祯宗 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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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1041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1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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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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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42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赵东海 吴春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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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4285号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1年7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2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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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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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114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黄耀深 姜丽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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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1148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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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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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114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陈明慧 潘富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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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1148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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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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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114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蒙镇 梁海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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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1148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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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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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114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隆瑛 罗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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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1147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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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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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114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蒙克师 郑月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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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1147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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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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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114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黄卫平 黄明艺 黄建群 朱珍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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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1147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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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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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114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梁存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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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1147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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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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