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州金利源

    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西昌市胜利南路二段1幢2号门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宋宗康典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典当纠纷

    原告-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2

    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期沙只拉典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典当纠纷

    原告-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3

    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刘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4

    上诉人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刘斌、赵德明、薛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5

    上诉人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刘斌、赵德明、薛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6

    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刘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7

    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8

    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9

    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10

    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斌、赵德明、薛双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川3401民初397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8)川3401民初3976号原告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斌、赵德明、薛双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112300.36元;二、由被告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以1112300.36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2月4日至清偿借款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10.00元,由被告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6-19
    2

    原告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斌、赵德明、薛双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川3401民初397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8)川3401民初3976号原告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斌、赵德明、薛双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川3401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西昌市人民法院(2018)川3401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6-19
    3

    原告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斌、赵德明、薛双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川3401民初397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8)川3401民初3977号原告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斌、赵德明、薛双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999464.37元。二、由被告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以9999464.37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2月4日至清偿借款日止);三、驳回原告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796.00元,由被告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6-19
    4

    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斌、薛双福、赵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川3401民初397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2018)川3401民初3976号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斌、薛双福、赵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4日至清偿借款日止按月息2%计算)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金额1000万元的20%计算);2、判令被告依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1-17
    5

    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斌、薛双福、赵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川3401民初397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2018)川3401民初3977号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斌、薛双福、赵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4日至清偿借款日止按月息2%计算)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金额2000万元的20%计算);2、判令被告依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1-17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