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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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舜宁雅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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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3民初2189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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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3-31 |
2 |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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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477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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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1-27 |
3 |
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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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9执异11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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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27 |
4 |
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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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8执25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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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31 |
5 |
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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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执2299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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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2020-04-01 | 2020-04-08 |
6 |
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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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民终26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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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03-31 |
7 |
山东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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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民初13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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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22 | 2020-03-14 |
8 |
山东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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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492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山东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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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2-26 |
9 |
山东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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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民终190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东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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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1-25 | 2020-04-01 |
10 |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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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民辖终31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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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9-08 | 2018-12-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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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送达----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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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执1856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济南市历城区龙鼎架管租赁站 被告- 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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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济南市历城区龙鼎架管租赁站与济南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12执1856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责令你(单位)履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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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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